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,房屋征收部门可独立完成,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、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、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来实施调查登记工作。此调查登记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,并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前完成。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房屋权属情况,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;
(二)区位情况,由于房屋是不动产,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。在评估房屋价值时,区位因素是个十分重要的因素;
(三)用途,即房屋是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或其他。实践中,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,是登记用途,还是实际用途;
(四)建筑面积,确定房屋价值必不可少,且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;
(五)建造时间、结构、新旧程度、楼层、朝向、周围环境等状况,对补偿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影响;
(六)常住人口情况,包括户籍、实际居住、五保户、低保户、贫困户等情况;
(七)其他,比如房屋装修、附属物、种植物(比如有名贵植物)等,都应当如实调查登记。
在司法实践中,房屋拆迁时对租户是有经济补偿的,对承租人的经济补偿是支付安置费用,如果是经营用房的,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,如果未支付承租人有关赔偿的,承租人可以提出起诉来要求判决处理的。
如果是行政机关想要对商铺,店面等予以拆迁的,那么在予以拆迁的时候,需要向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支付经济补偿金,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,承租人和出租人所对应的补偿项目是不同的,例如承租人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,而出租人不可以。
律科服务助手